【申达家事评论】也谈游久游戏(600652)大股东结婚这件事
也谈游久游戏(600652)大股东结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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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16年1月13日,腾讯网刊出一则新闻,标题为:“翻出一年前结婚证 游久游戏两股东绞尽脑汁为减持?”
(新闻链接:http://stock.qq.com/a/20160113/009248.htm)
这篇新闻大意是说,“游久游戏”的两股东刘亮和代琳为了规避刚刚制定实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就找了“结婚”一个看上去“合理”的减持理由。文章分析,刘亮、戴琳结婚了,构成了一致行动人,两人持股总比例达到19.59%,超过了原第一大股东天天科技17.11%的持股比例。鉴于刘亮、代琳重组时双方承诺在36个月的锁定期“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所以,为了消除这次结婚所带来的“违反承诺”的副作用,新闻分析:刘亮、代琳接下来可能会减持股票,以将两人持股比例总和降至原第一大股东天天科技之下。事实上,游久游戏在其公告上的表述也印证了这一点。
(数据来源:游久游戏2016年1月12日公告 @ 巨潮资讯网)
除了上述新闻,不少财经媒体也纷纷报道,且角度各有不同,有些是这样的:
说骗局的大声喝道:“你们二人明明是2015年1月就登记结婚了,为何隐婚1年之久,到该减持的时候跳出来,拿结婚为理由减持,这不是侮辱我们的智商吗?”还有人吐槽:“太狠了也。别人庆祝结婚纪念日也就吃吃饭,看看片,mua mua mua,啪啪啪啥的,你们庆祝结婚纪念日用砸盘来的!”
面对诸多质疑,游久游戏连忙发布“澄清公告”:“截至目前,刘亮、代琳并未减持股份……”苍白、无力却很傲娇的回应。
(数据来源:游久游戏2016年1月14日公告 @ 巨潮资讯网)
二、地瓜条款
申达家事律师团队认为,减持不减持已经不重要了。就像两个人结婚了,你去质疑新人“生不生孩子”,这重要吗?嘴巴里说3年不生,实际3个月就生,又能咋样?就像有些父母,连女儿嫁人都拦不住,还能阻止得了女儿生娃?结婚如此,离婚也一样,这些都是人身权,无法也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事先限制、剥夺,即便有约定,也是无效的。土豆网王微离婚案例之后投资界应运而生“土豆条款”(PE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要求所投公司的核心人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尤其需经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这样的条款,体现的是资本的智慧,但在先行法律框架下,却是无效条款。
但就“游久游戏”这个案例而言,如果通过事先约定,股东可以联姻,但其如果联姻,则双方是否应承诺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将所持的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除了分红、处置外的权利全部自动委托大股东行使,甚至于承诺放弃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通过各类合法且合理方式,达到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增加,但表决权并未相应增加或不能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以此来保持原大股东的实际控制权。这样的条款并不侵犯股东的人身权,还能确保大股东实际控制权不会变动。难怪投资界有人称之为“地瓜条款”。相比而言,从土豆到地瓜,从无效到有效,却是不小的进步。
三、迟延一年披露,是否违法?
如上所述,“游久游戏”两股东刘亮和代琳,2015年1月份登记结婚,直到2016年1月才披露,是否违法?
首先,《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就“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并未明确将“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婚姻关系的变动情况”列入必须披露的范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本案中“游久游戏”两大股东通过联姻,成为一致行动人,两人所持股权总和超过了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这恰好符合”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证券法》六十七条第(八)项】。也就是说,“游久游戏”两大股东登记结婚,导致了“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而“游久游戏”拖到一年后才披露,属于违法。
且慢,得出最终结论之前,让我们先看看“游久游戏”是如何回应的?
(数据来源:游久游戏2016年1月12日公告 @ 巨潮资讯网)
根据“游久游戏”上述公报内容,代琳在2014年8月7日前(早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就已经放弃了3000万股股份对应的权利。所以,虽然刘亮、代琳登记结婚成为一致行动人,但两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权之和仍未超过原第一大股东天天科技,“游久游戏”的实际控制人确实没有发生变更。由此可以推导:虽然大股东刘亮、代琳登记结婚了,但该行为并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既然没有变化,结婚这事也不算“重大事件”,也就不需要披露了。
写了那么多,归纳一句话:从不合法到合法,关键在于一份未雨绸缪的承诺书(如果这是真实的话)。
(正文完)
申达家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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